某混凝土公司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隐匿到期债权转移财产
基本案情
赵某与禹州市某混凝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禹州市法院于2019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混凝土公司偿还赵某14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混凝土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赵某于2020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某建筑公司拖欠混凝土公司货款,双方于2021年7月在诉讼中私下签订和解协议和以房抵债协议,约定某建筑公司以第三方开发的一套价值1494056元的房屋抵债并支付现金46.9万余元,后混凝土公司撤诉。2022年1月,混凝土公司将房屋售予他人,收受房款后未用于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判决、裁定一直无法执行。2023年1月至2月,因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对其连续两次司法拘留。
后申请执行人赵某以被执行人混凝土公司、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禹州市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24年6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混凝土公司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混凝土公司具有履行能力,通过在另案诉讼中私下达成以房抵债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方式,隐匿到期债权,转售抵债房产、收取售房款后既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收入,亦不优先偿还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妨害司法秩序。被告人李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财产处置、债务清偿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揭开被执行人真实履行能力的“面纱”,让“老赖”原形毕露,有力彰显了“生效裁判必须履行”的司法权威,具有较好的教育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