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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爆炸二审抗诉案

延边律师11个月前 (10-17)刑事辩护338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3月出生。被害人杨某某,女,2011年11月出生,学生。2012年至2017年间,王某某在某化工公司工作,后因劳动争议离职,对公司及该公司董事长黄某某心生不满,多次举报公司违规排污,并意图雇凶伤害黄某某。2018年初,王某某相继从他人处获取雷管、导火索、硝酸铵…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3月出生。

被害人杨某某,女,2011年11月出生,学生。

2012年至2017年间,王某某在某化工公司工作,后因劳动争议离职,对公司及该公司董事长黄某某心生不满,多次举报公司违规排污,并意图雇凶伤害黄某某。2018年初,王某某相继从他人处获取雷管、导火索、硝酸铵,预谋自制爆炸物安装在黄某某日常乘坐的轿车上实施报复。同年6月8日,该轿车被黄某某公司员工杨某使用后停放于其居住的小区。6月10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借与杨某居住在同一小区,知悉车辆使用、停放习惯之机,使用铁丝、蓝白纺织物将自制爆炸物捆绑于该车底盘,欲在黄某某乘坐该车时通过汽车排气管升温引爆爆炸物。同日10时许,杨某驾驶该车辆搭载妻女出行。10时10分许,车辆在成都市城区某主干道路行驶中发生爆炸,导致后排底盘被炸穿、油箱破裂,并致坐在后排的杨某女儿被害人杨某某大腿骨折,经鉴定系轻伤二级。

2020年1月3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爆炸罪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17日,法院以爆炸物来源不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爆炸物是由王某某制作、安装;爆炸原理不明,存在两种不同的专家意见,公安机关未能就本案爆炸物的性质、原料、剂量等进行查明;蓝白纺织物碎片中提取到的王某某DNA检测样本系混合样本,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等为由,判决王某某无罪。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出和支持抗诉

2021年3月25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提出抗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期间,两级检察机关围绕庭审争点、证据瑕疵及时补充完善证据:一是恢复提取王某某手机电子数据。从中发现其有买凶伤害“黄某某”、向他人询问购买爆炸物原材料的聊天记录,有关于“雷管”“炸药”“导火索如何通过温度引燃”等内容的网络浏览记录。二是核实印证电子数据反映的证据细节。逐一询问王某某涉案聊天记录对端人员,确认王某某有买凶伤害“黄某某”的预谋,以及案发前王某某通过多种渠道获取雷管、硝酸铵等物品相关情况。三是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案发当日凌晨小区停车处附近监控视频进行清晰化处理,突出作案人员体貌特征与王某某具有同一性。四是针对法院认为存在两种不同的专家意见,再次询问专家证人,证实两份专家意见具有一致性,爆炸物中有烟火剂组份,不排除含有硝酸铵炸药组份。

(二)抗诉意见和理由

经过抗后补充侦查,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得出王某某实施爆炸的结论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并可以排除他人作案。一是案涉爆炸物来源明确,系由王某某制作和安装。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王某某在案发前购买过爆炸物原材料,搜索过爆炸物制作原理,其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及相关知识储备;王某某关于所持多种爆炸物原材料的来源和用途的辩解反复变化、前后矛盾,通过查证,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二是专家意见互为补充,爆炸原理已查明。鉴定机构、鉴定人、专家证人具备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爆破专家针对车辆启动后温区变化及爆炸原理进行了论证,论证内容相互支撑,论证意见与案件细节能够吻合。三是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王某某系作案人。检出王某某DNA的蓝白纺织物碎片能够直接证明关联性;爆炸物现场遗留的化学离子成分,与王某某车辆后备箱手套上检出的离子成分相同;视听资料进一步印证王某某安装爆炸物的行为。

(三)抗诉结果

2021年8月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12月30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5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办理手段隐蔽且被告人不认罪的爆炸案件,要紧扣客观证据牢固建立“人”与“案”的关联。一是以点带面建立“人”与“物”的关联。对于手段隐蔽,行为不易被发现的爆炸类犯罪,要重点审查案件侦破过程是否客观自然,围绕爆炸物的来源及其制作、安装、引爆过程,结合现场物证痕迹检验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动态还原作案经过。二是准确建立“人”与“对象”的关联。针对被告人拒不认罪的“零口供”案件,要从行为人的性格特征、专业背景、作案前后生活轨迹、与犯罪对象之间的交往情况等方面入手,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作案动机及时空条件,排除合理怀疑,最终得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唯一结论。

(二)充分运用鉴定意见、专家证人意见辅助办理专业性较强的爆炸案件。一是对于爆炸物性质、爆炸原理可以委托爆破专家、理化专家从各自专业领域出具专业意见,以查明案件关键事实。二是强化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的审查,厘清鉴定意见与不同专业领域专家意见之间的内在联系,充分发挥二者的协同作用,通过知识互补、程序互验、矛盾互解,构建“科学实证+经验判断”的闭环逻辑,整体实现证据间的逻辑自洽和事实印证。

(三)办理刑事抗诉案件,要注重做好证据补强工作,夯实案件证据基础。一是针对疑难、复杂抗诉案件,可以建立工作专班,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判后复盘,会同公安机关全面回顾庭审争点,客观审视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二是引导公安机关对遗漏证据进行补充,对薄弱证据进行补强,确保抗后补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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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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