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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2日
结算单作为结算款项的重要凭证,是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权利。但如果结算单仅有公司员工签字,公司事后不认可,这样的结算单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吗?对公司有法律效力吗?来看本期案例。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工程三期项目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对器材成本价、租金收取标准及租金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乙公司应按月提请结算。后乙公司承建四期项目,双方沿用了该合同。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员工厉某等多次与甲公司对租赁数量及金额进行对账,双方员工均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2023年11月项目完工,双方进行了最终结算,确认截至2023年11月30日乙公司实际产生的租赁费用金额。因乙公司只支付了部分租金,甲公司催收未果诉至雁峰法院,并提供了租赁合同、发货单、收货单、对账单、结算单等证据。
乙公司辩称结算表上的员工签字没有经过公司授权,具体数据应以公司财务核对为准,甲公司诉请的金额未经双方结算,请求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认可结算表上签字的系其公司员工,仅否认员工的工作权限,但在双方长达4年的租赁期间内,乙公司上述员工多次与甲公司员工进行对账,且于2023年11月进行了最终结算,乙公司亦支付了部分租金,甲公司有理由相信乙公司上述员工系在乙公司授意下与其进行对账、结算,乙公司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甲公司。据此,法院认7,003,945.93结算单对乙公司发生效力,遂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按结算单支付未付租金7003945.93元。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结算单虽是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但并不是唯一凭证。即使未经结算,根据双方的合同、收发单据等系列证据,亦可依法进行结算确认债权金额。员工在结算单签字系职务行为,即使未经授权,亦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诚信乃企业立足之本,希望企业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共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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