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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8日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 零口供 电子证据 一体履职
【基本案情】
2023年6至7月间,李某华多次以贩卖为目的,先与外省上线联系购买毒品,后提供车辆、老年机及用于交易的现金,并指使肖某招、许某(已处理)前往外省购买毒品并运输回萍乡市。其中,6月29日,肖某招到达交易地点后,因怀疑被侦查机关跟踪,便立即逃离并拒绝更换地点交易,随后与许某驱车返回萍乡市。7月1日,许某受李某华指使到达外省后,使用李某华提供的老年机与上线取得联系,并约定具体交易地点,交易过程中许某将4.9万元现金交给上线周某(已处理),周某将用某药盒包装的3袋毒品海洛因交给许某,交易完成后许某和周某被现场抓获。上述毒品共计30.38克。
另查明,李某华先后向多名吸毒人员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3月14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以肖某招犯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2024年6月19日,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李某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肖某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后2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强化引导取证和审查,精准打击毒品犯罪。本案中,李某华反侦查意识较强,交易方式隐蔽,到案后始终“零口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对李某华与上下线对接及毒品交易情况调取有关证据。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证据,证实李某华从外省上线处购买毒品由来已久,上述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吻合,形成了证据闭环,有效证明了李某华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二)强化当庭示证与质证,确保良好庭审效果。本案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多、证据繁杂、被告人辩解程度不同的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示证顺序,采取先总后分的方式进行示证,首先对能够证实李某华实施多次贩卖、运输毒品的综合证据进行举证,再按照每起事实分组举证,证实李某华通过指使他人交易的全部过程。同时,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的改变,加强释法说理,开展法庭教育,被告人李某华当庭认罪认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坚持“以证据为中心”,强化传统证据与电子证据审查,构建完整有力的证据体系,实现对犯罪精准指控、精准打击。在出庭公诉过程中,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举证示证方式,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法庭教育,引导被告人认罪服法等,以确保良好庭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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