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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未成年人名誉权 ——张小某与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3日

基本案情

  张小某(12周岁)曾为某轮滑俱乐部学员,李某、陈某某为该俱乐部经营者。张小某自2020年9月至2023年6月接受俱乐部主教练陈某某的指导。期间,陈某某通过微信向张小某母亲发送李某的轮滑动作编排练习视频,并在学员交流微信群中持续发布李某的编排视频及张小某的练习进展,李某作为助教全程参与群聊未提出异议。2023年6月,因训练场地搬迁,张小某退出培训。2023年8月,李某在某视频平台发布视频,使用红色、蓝色字体突出“选手张小某抄袭”“未经我同意擅自使用”等表述。张小某遂起诉要求李某删除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律师费等。李某提起反诉,要求张小某赔礼道歉,赔偿侵害其著作权、名誉权的损失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小某与某轮滑培训机构存在培训服务合同关系,李某及陈某某作为该机构教练、助教,负有为学员提供比赛动作编排的合同义务。李某未能举证其对争议编排享有著作权,亦未证明其编排与培训机构教学内容存在区分,在缺乏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其公开发布指责张小某抄袭等不实内容,造成了张小某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张小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判决李某删除涉张小某的侵权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明确经营者未举证其编排享有著作权且与教学内容存在区分,通过网络平台使用“抄袭”等贬损性表述及视频剪辑等方式发布针对未成年人的不实指控,造成未成年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有利于引导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经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使用教学资源,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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