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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4日
(一)基本案情
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绿化公司)于2014年通过竞拍获得利某海绵厂的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并开展经营活动(转移登记手续未办结)。2022年1月,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实施锦州市绕城公路建设项目,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区政府于2022年3月、5月先后向利某海绵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限期拆除通知》,涉及由某绿化公司实际使用的多处房屋和关联构筑物,上述决定与通知后均被法院另案生效判决撤销。2022年6月10日,涉案房屋、关联构筑物被强制拆除。某绿化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区政府不承认强制拆除行为由其实施,但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实施拆除的其他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综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等现有证据,可以确定区政府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本案适格被告。拆除行为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判决确认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区政府上诉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行政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行为,往往关系到被强制主体的重大利益。规制涉企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财产,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在有的强制拆除案件中出现实施主体不明确等情形,既有行政机关“躲猫猫”导致被执行人“欲诉无门”,也有起诉人刻意拉高政府层级缠诉,还有法院计算起诉期限仅考虑强拆之日等问题,需要通过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依法认定实施主体。对此,为防止程序空转,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明确了强拆主体不明时,人民法院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期限计算从起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等重要规则。本案中,针对区政府有关被告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和在案证据,确定了区政府系适格被告并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避免企业因维权无门而陷入经营困境,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具有引导和规范作用。
四、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信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协议》《宽带驻地网共建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某通信公司在西安市长安区贾里村投资建设相关管线路由、设备及光缆等,并享有上述设备的所有权。2017年11月,贾里村集体土地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纳入征收范围,由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王曲街道办)作为实施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安置工作。拆迁过程中,王曲街道办未经补偿程序,于同年11月底迳行拆除了某通信公司的上述设备。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王曲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均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有关部门按照安置补偿协议履行义务;二是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有权机关按照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对补偿款进行支付或者专户存储等。本案中,王曲街道办并未就涉案通讯设备与某通信公司签订有效的补偿协议,而是在征收项目启动后迳行拆除了相关设备。王曲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一审判决确认其强制拆除涉案通讯设施的行为违法。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背景下,国家鼓励各类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部门在实施征收时,对土地、房屋与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在补偿对象方面,不仅要关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村民,还要关注在当地有实际投入的各类企业,尤其是公共服务企业,对其合法权益要依法依规给予平等保护。征收部门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时,应当优先采用协商一致、自愿搬迁等柔性执法手段,引导相关企业配合征收工作,探索多元化安置补偿;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切实解决补偿问题;如需启动强制执行应严格依法实施,不可无视法定程序,对企业和其他被执行人造成不法侵害。本案中,王曲街道办在未就涉案通讯设备与某通信公司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形下迳行拆除了该公司的相关设备,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保护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行政强制领域违法行为的有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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