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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6月05日
检察院抗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存在不开庭的法定情形。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不过,若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实践中,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等特定情形的抗诉案件,经合议庭全面审查,符合法定不开庭条件的,也可不开庭审理。但这并不代表随意不开庭,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操作,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检察院抗诉后法院不开庭,当事人可通过以下合法途径救济:
申请复议:当事人可向作出不开庭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要求其重新审查该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说明不开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理由。
向上级法院反映:若复议未解决问题,可向上一级法院反映情况,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能要求其说明不开庭原因,必要时指令下级法院开庭审理。
向检察院反映:鉴于抗诉由检察院提出,当事人也可向检察院反馈法院不开庭情况,请求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由检察院与法院沟通促使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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