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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4月29日
两男子通过中介机构介绍,虚构公积金缴纳记录诈骗银行贷款,最终被判刑。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业背债人”案件,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云明知自身无固定经济来源,不符合贷款条件,且无还款意愿的情况下,仍通过被告人陈某阳的介绍,一起辗转广东、江苏、贵州等地欲办理贷款,辗转多地后均未能办理成功。2019年11月7日,两人一起前往株洲联系上李某伟、肖某莉等人(已判决)组成的骗贷团伙办理贷款。
在李某伟、肖某莉等人(已判决)的操作下,利用曹某云的身份信息伪造了株洲市方汇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汇公司”)员工身份,并将其添加至方汇公司的公积金账户缴纳名单中,由李某等人(已判决)为其一次性为被告人曹某云补缴13个月公积金,共计24960元。因株洲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某银行株洲分行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平台,对于缴纳了公积金的人员可以在该银行消费贷平台获取一定的贷款额度。
经李某伟、肖某莉等人(已判决)的包装,被告人曹某云在该银行消费贷平台获取到了贷款额度,骗贷包装团伙的人员立即操作曹某云的银行手机App的“快贷”平台获取贷款184300元。贷款发放后,贷款资金被李某伟等人的职业包装团伙、职业骗贷中介、被告人曹某云、陈某阳按照比例进行分配。被告人曹某云拿到贷款的20000元,被告人陈某阳分得4000元,剩余的贷款资金均被由李某伟等人组成的包装团伙、骗贷中介按比例予以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云、陈某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予惩处。遂根据该案事实、证据、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认罚缴罚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亚云 何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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