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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多久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3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公安执法机构对已实施拘留之人员,经全面评估判定是否需动用逮捕手段进行调查处理时,应于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案件性质较为复杂或嫌疑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特征时,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而针对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依法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从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的整个流程,最长一般为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执法机构对拘留人员评估是否逮捕,需拘留结束前三日内向检察院提请审查。复杂或严重犯罪案可延长一至四日,重大嫌疑分子可延至三十日。检察院七日内决定捕否。整个流程最长可达三十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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