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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感情纠纷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8日

 一男子因感情纠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了殴打行为。日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肖某自认识后,逐步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肖某多次对何某提出分手,但何某仍继续纠缠肖某。2023年2月15日22时许,何某让朋友驾车载其从外地返回宁都县,并找到肖某,将肖某强行拖至车上,随后驾车离开。

  在车上,何某对肖传秀进行殴打,同时肖某在躲闪过程中手部被划伤。何某便带着肖某去村卫生所治疗,肖某趁上厕所之机使用他人的手机打电话给其朋友帮忙报案。包扎好伤口后,何某又将肖某拖至车上,驾车带其至兴国县人民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

  次日凌晨1时许,兴国县公安局潋江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赶赴兴国县人民医院进行处置。在了解双方系因感情纠纷后,遂建议当事人返回当地报案处理。后肖某由其朋友带回宁都,何某则与其朋友离开。经鉴定,肖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因感情纠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了殴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何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因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何某具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曾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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