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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0日
追诉时效即对于罪犯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倘若罪犯所犯之罪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限度,则将无法再行追究刑事责任;反之,若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负责此案的司法机构便有必要对此进行撤销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罪犯的犯罪行为经过以下递增式有效期限后,将不得再行追究刑事责任:
(1)法定最髙刑为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经过五年后失效;
(2)法定最髙刑为五年至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经过十年则无效;
(3)法定最髙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则失效;
(4)法定最髙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经过二十年则失效。
但若二十年后若依然认为必需对罪犯进行追诉,则需上报最高法检察院进行核准。
然而,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立案调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犯罪者规避侦査或者审判的情形,法律中严格规定在此等情况下不受追诉期限之约束。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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