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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第三者37万 检察抗诉明确全额返还规则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8日

2017年8月起,何某在沐足场所结识了在此工作的李某并产生婚外情。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通过银行卡和微信向李某转账共计37万余元;李某通过微信向何某转款和代何某支付沐足消费款共计14余万元。2020年1月,何某的妻子冯某以何某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产。终审法院二审认为何某向李某赠与的款项中有50%属于冯某,判决李某归还冯某11万余元(扣减了李某向何某转款和垫资的14万余元)。冯某不服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针对该案的争议焦点即何某的赠与应当全额返还还是部分返还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对相关案件裁判进行检索梳理发现,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赠与行为是部分有效还是全部无效问题,部分省级法院出台了相关审判意见,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裁判尺度不一。省检察院与省高院充分沟通,了解法院审判思路,综合价值衡量和司法导向,进一步明确了该案法律适用和监督必要性。


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案涉赠与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是返还全部财产;终审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径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终审判决变相认可违反善良风俗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夫妻中非过错一方的财产权益,与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省高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李某返还冯某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法治意义】


公序良俗是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一,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该案系民法典施行以来首例通过检察监督改判支持全额退还婚外情赠与的案件,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通过履行监督职责,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行为给予否定评判,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金钱观、家庭观,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四川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保护弱势群体”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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