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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3日
基本案情
顾某(男,中国内地居民)与巴某(女,俄罗斯公民)婚后于2016年4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育一子顾小某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顾小某与其父母共同在深圳生活至2017年10月,后随巴某在俄罗斯某市居住生活。2020年,巴某与顾某经法院判决离婚,顾小某由巴某抚养。因顾某未支付抚养费,顾小某诉至法院,要求顾某一次性支付欠付抚养费,并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顾某辩称其已无负担能力,认为抚养费数额应以实际抚养地,即顾小某实际生活的俄罗斯某市的生活水平来确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涉外涉港纠纷,依法应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给付问题确定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案应在中国内地法律、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及俄罗斯联邦法律中,选择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法律。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准确适用域外法,法院依职权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就俄罗斯法律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相关问题进行查明。根据查明结果,对比中国内地法律、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及俄罗斯联邦法律有关抚养费给付数额标准、期限及方式等规定,就本案而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更契合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更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的各项权益,故本案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处理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给付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宗查明并比较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及俄罗斯三法域法律规则后,适用香港法处理在俄罗斯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对冲突规范中所有连结点指向的法律进行查明并综合比较分析,准确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准据法进行裁判,有利于切实保护在诉讼中处于弱势方的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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