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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9日
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结婚后,于2020年生育一子王小某,跟随母亲刘某在武汉生活。2023年刘某与丈夫王某协商离婚,期间双方因争夺王小某抚养权多次发生冲突并报警。经所在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王某同意在儿子王小某随其生活期间,不再阻拦刘某对王小某的探望,但此后王某将王小某带走抚养,并拒绝向刘某告知王小某的住处,也拒绝刘某对王小某的探望。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儿子王小某归其抚养,同时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禁止王某藏匿儿子王小某。
裁判结果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与刘某离婚期间,擅自将儿子带走抚养,拒绝告知其住处,不允许刘某探望,王小某尚年幼,此举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应予以禁止。鉴于王某拒不改正,法院作出民事保全裁定,明确禁止王某藏匿儿子王小某。王小某尚且年幼,更需要母亲的抚慰,从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更好落实另一方探望权角度考虑,法院最终判决王小某由母亲刘某抚养。
典型意义
抚养教育子女,享受与子女相处的美好时光,于父母而言既是天伦之乐,也是亲权的重要内容;抚养教育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依法享有的权利。夫妻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侵害子女的人格权的同时,也损害了夫妻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抢夺、藏匿子女并不能优先取得抚养权。本案中,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出发,判决确定抚养权,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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