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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9日
基本案情
丈夫张某与妻子杨某结婚后生育女儿张小某。2020年,因夫妻感情不和,二人分居生活,女儿张小某由二人轮流抚养。2023年杨某起诉离婚。诉讼中双方同意离婚,但均拒绝抚养五岁的女儿张小某,也不同意法院提出的由双方轮流抚养的建议。
裁判结果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教育义务,本案中婚生女张小某只有五岁,尚未成年,父母的爱与照顾是其健康成长的基本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本案夫妻双方虽然均同意离婚,但拒绝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该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有悖公序良俗。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本案暂不宜判决双方离婚。法院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夫妻双方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其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陪伴孩子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
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法律关系,离婚时不能只考虑个人情感,而以牺牲家庭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亦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夫妻双方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维护了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家事法官开展判后回访,邀请双方参加法院组织的“商谈式”家庭教育辅导,督促其主动履行好父母职责。双方认识到作为父母抚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协商轮流抚养女儿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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