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2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受赠财产、继承财产、收益,以及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约定为共同所有的个人财产等约定和法定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推荐:
>延边律师:韩继强律师
律师电话: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