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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内蒙古某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某能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等同侵权的动态认定与专利技术保护的司法弹性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8日

基本案情

     内蒙古某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系名称为“采煤巷道电缆支架车”的发明专利权人。赵某某、内蒙古某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在官网许诺销售ZDC-900型自移式管缆托车装置,并公开了被诉侵权产品在使用时的照片,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多次制造、销售案涉侵权产品至某能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公司及矿区。内蒙古某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连带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


裁判结果

     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内蒙古某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院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替代手段属于与案涉专利技术方案系基本相同的手段,能够达到相同功能和效果,且上述替代手段是本领域内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二者构成等同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落入了案涉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并销售侵犯案涉专利权的产品,某能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侵犯案涉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决赔偿损失40万元;某能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停止侵权。该案宣判后,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判定发明专利等同侵权的典型案件。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被控侵权人的侵权手段日益复杂多样,侵权人往往采用可以替代专利方案记载的技术特征方案来规避侵权,因此人民法院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采用等同特征系此类案件进行审查的关键事实。本案判决正确适用等同侵权判定规则,加大对发明专利的保护力度,严厉惩处侵权人采用替代技术特征,进而逃脱法律制裁的恶意侵权行为,彰显人民法院充分保护高质量发明专利的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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