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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非公司制法人依法强制清算,助推“僵尸企业”及时出清——天河南街道办申请天河某公司强制清算案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0日

(一)基本案情

  天河某公司成立于1993年,系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批发业。2009年1月,天河某公司因不按规定年检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20年12月,天河南街道办作为天河某公司的主管单位,以天河某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为由,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天河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定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的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天河某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参照公司制法人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天河南街道办作为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天河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2021年1月,裁定受理天河南街道办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对天河某公司进行清算。

  (三)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企业退出制度”。民法典赋予了主管机关对非公司制法人提出强制清算的主体资格,为破解非公司制法人无人申请、无法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僵局提供了明确依据。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支持非公司制法人进行强制清算,助推“僵尸企业”出清,保障债权人利益,切实发挥了强制清算制度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风险、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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