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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保护”“高判赔”,积极营造鼓励创新环境——吉某公司等诉威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0日

(一)基本案情

  吉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吉某方”)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方”)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2018年,吉某方发现威某方两公司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以下简称“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专利,且威某方推出的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吉某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1亿元。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通过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威某方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全部涉案技术秘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故判决:除非获得吉某方的同意,威某方应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12件专利;将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吉某方;以发布公告、公司内部通知等方式,将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及其所有员工以及关联公司、相关部件供应商,并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等;考虑威某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对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威某方应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6.4亿元。同时明确,如威某方违反判决确定的停止侵害的义务,应逐项按日或者一次性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认定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在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同时,还对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进行积极探索,推动了知识产权审判理念更新和裁判规则创新,充分彰显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制裁不正当竞争的坚定立场,有利于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激励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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