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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6日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被告吴某多次在原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淘宝、拼多多、抖音、微信小程序等平台购买服装。收货后,吴某利用原告各个电商平台之间的信息差及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多次偷龙转凤调包商品,将非当次订单商品以原告发错货、商品存在瑕疵等虚构的理由在其中某个订单中要求退货退款。吴某共实施前述行为21次,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893.46元。原告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恶意退货,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金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多次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虚构退货理由,以非当次订单商品冒充当次订单商品退回,使原告陷于错误认识而接受退货退款,企图以更低价格获取更高价值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恶意退货。吴某应赔偿因其恶意退货给原告某电子商务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93.46元。此外,鉴于吴某恶意退货的行为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且该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了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酌定由被告另行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综上,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2893.46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初衷是优化用户体验,意在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性保护。但是,消费者也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原则,若恶意掉包商品,再企图利用七天无理由规则退货退款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经营者及其他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应当为不法侵权行为“买单”。本案对消费者故意掉包、恶意退货行为进行处理,保护了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购物环境,同时警醒广大消费者要严格遵守网络交易平台的规则,不得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网络购物规则需要电商平台、经营者、消费者共同遵守,才能促进网络购物健康有序发展,共同推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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