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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林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6日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原告何某通过微信向被告林某购买名为“模特内供升级版黑咖”减肥产品,并微信转账支付货款2720元。原告收货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注明的生产厂家为“某仕食品”,但缺少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代号、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系法律禁止销售的三无食品,遂联系林某。但林某辩称“不知道所销售产品是三无产品,是从上家购买的产品再转手卖给原告”,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原告向被告购买了黑咖,被告所销售的案涉产品包装标签上确实缺少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应认定案涉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辩称该案涉产品系其由他人处购得再转卖给原告,但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进行产品销售,应当认定为微商从业者。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也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针对此情形,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有权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故判决被告退还货款272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7,2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当前,数字技术提升驱动电商经济迅猛发展,部分个人或企业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社交平台等网络渠道进行商品线上销售和推广,这种社会化分销手段主要基于交易信任而缺少担保与监管,其隐蔽化的交易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质量监管的难度。本案打破了电商经济中微商从业者仅作为中介、转卖者的误区,强化了私域交流场景下其销售者的责任,引导微商从业者承担起产品质量审查义务,从“流量”转向“质量”,警示行业规范,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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