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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杨某、某科技发展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6日

基本案情

被告杨某系被告某科技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9月,两被告通过手机银行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小微企业贷款,在贷款申请、签订线上借款合同及支用贷款过程中,借款人需要通过输入手机验证码、签名及“刷脸”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并确认借款行为。合同签订后,两被告陆续支用贷款85万元,到期后仅归还39万余元,剩余款项拒不归还。原告遂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剩余本息。被告杨某在庭审时辩称借款合同中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但承认“刷脸”系本人操作。

裁判结果

湖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线上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登入贷款人电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故杨某“刷脸”的行为,视为其知情且同意签订该合同,至于签名是否为杨某本人所签,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成立及生效。综上,原告与两被告之间订立的线上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判决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数字时代的“生物身份证”。人脸识别技术作为现代科技发展的前沿成果,近年来在身份认证领域被广泛应用,相比于传统方式,人脸识别技术更加快捷准确,也更加适应线上业务的办理。但该方式也蕴藏着潜在风险,一旦人脸信息使用不当,被误用盗用或者泄露,不但会带来财产损失、导致隐私权名誉权侵犯等问题,个人还可能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本案依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对人脸识别技术在订立线上合同中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警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需谨慎“刷脸”,同时注意妥善保管人脸信息,不得随意授权他人支配、使用,避免带来不利后果,对助推构建更加安全、可信的数字经济环境,促进新型科技融入现代经济生活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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