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电话:138-4432-4085

文章

黄某诉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6日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为了数字藏品的升值收益和附带的红包礼品、来赣旅游报销等多项权益,陆续向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艺术平台充值54342元,购买其发行的九尾狐、红颜祸水妲己、莲花台子哪吒等多件数字藏品。2022年7月,黄某在平台申请提现664元,扣除手续费到账657.36元。2022年10月,黄某申请提现未成功,后发现平台停止运营,某科技公司的网站、APP及公众号均无法正常使用,其购买的数字藏品无法查看,亦无法提现和交易,附带权益也没有兑现,遂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剩余款项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数字藏品作为新生事物,基于其艺术特征、不可复制性、稀缺性等特点,具有交换价值,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黄某为了享有数字藏品的升值收益及附带权益,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购买数字藏品,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数字藏品为数字产品,无实物,因某科技公司的平台无法正常使用,黄某购买的数字藏品均不能使用、提现和交易,也未享受平台承诺的附带权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科技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某科技公司返还黄某53678元及利息。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数字藏品交易的典型案例。数字藏品是运用加密运算技术,在智能合约中写入音频、图片、视频、模型等虚拟数字资产或实体,形成具有独立认证功能的计算机代码和元数据,并且可以在发行平台上收藏、流转。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升级以及元宇宙的快速发展,为数字藏品多样化的呈现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许多投资者为了获得升值收益纷纷选择投资数字藏品。本案中,基于发行平台的经营以及数字藏品推出均属同一主体,如果发行平台不能正常运营,将导致投资者无法通过数字藏品交易实现合同目的,应承担《民法典》规定的相应责任。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也警醒广大投资者要理性看待数字藏品,购买同类产品时需谨慎。


相关推荐:

>
律师头像

联系律师

延边律师:韩继强律师

律师电话: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在线咨询

律师微信

律师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