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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2日
陶某(女)于2010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签订从2016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陶某于2021年12月生育孩子,哺乳期至2022年12月。2022年9月30日,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通知陶某终止劳动合同,并向陶某支付经济补偿及哺乳期补助金等。陶某认为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双倍赔偿金的差额8万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陶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9月30日到期,但陶某的哺乳期于2022年12月才结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将双方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该公司明知陶某处于哺乳期,仍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当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判决某公司向陶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8万元。
法院指出,我国法律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给予特殊保障,要求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本案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对用人单位增强女职工保护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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