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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承包方、转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6日

中工网讯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马安妮)工程被层层分包,工资却迟迟不结算,农民工工资到底谁来支付?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纠纷案,明确麦某等18名农民工与新疆某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需支付农民工劳动所得,并且判定新疆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和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某建设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将其发包给新疆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发包给新疆某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新疆某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招聘麦某等农民工施工,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麦某等人干了一段时间之后,公司并没有发工资,追讨之下,该公司出具了工资欠条。

因迟迟未拿到工资,麦某等18名农民工将三家公司诉至法院。新疆某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表示,由于新疆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和自己结算,公司无法发放工资。新疆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则表示,公司并未招聘农民工,双方也无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某建设公司认为,工程已经转包给下家,劳动纠纷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查认定新疆某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18名农民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需支付农民工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作为总承包公司,某建设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了转包,却没有履行监督责任,需承担相应责任;转包后的新疆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和新疆某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因未结算等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也需对农民工负责。

一审法院判定新疆某通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若支付不了,则由新疆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清偿责任。某建设公司和新疆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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