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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1日
简要案情
2017年8月,被告人施某受委托作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负责学生营养餐食材的采购、制作、发放及营养餐费用报账等工作。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施某以鸡腿价格上涨为由,未按规定向县教育局请示汇报,仅与某小学校领导商量后即变更营养餐食材,授意某肉类经销部负责人袁某(另案处理)以鸡翅根代替鸡腿向某小学供应。袁某按照施某的要求,以供应鸡腿的名义虚开发票报账获取专项资金54.7万余元,扣除实际供应货款19.2万余元和施某自行采购花费的5.1万余元,剩余30.3万余元被施某非法占为己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在受委托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施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是国家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专项经费。学生膳食补助专项资金能否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直接关系到学生营养餐的质量,要确保专项资金真正用到学生身上。本案中,被告人施某作为受委托管理该专项资金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改变食材,将营养餐中的鸡腿更换为价格更为便宜的鸡翅根,进而将部分专项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对被告人施某定罪处罚,并追缴全部赃款,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专项资金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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