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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8日
2021年7月,环卫工人陈某驾驶三轮电动环卫作业车辆在某地下停车场回收垃圾倒车时撞到刘某停放的汽车,致车辆前大灯灯罩严重受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因陈某驾驶的环卫作业车辆未办理牌照登记,且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应由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此次交通事故汽车维修费2万余元后,将陈某诉至法院追偿该笔赔偿款。法院判决陈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代偿款2万余元。陈某不服一审生效判决,向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查明案涉新能源环卫车未办理车辆牌照、车辆保险,陈某无驾驶证、存在违章等情形;同时发现大量新能源电动环卫作业车辆未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登记,环保作业车辆“带病上路”。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环卫工作任务,该案应由其所在的环卫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该案存在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为避免各方当事人讼累,检察机关引导某保险公司、陈某和某环卫公司三方和解。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各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某保险公司主动降低赔偿款金额,某环卫公司自愿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在其过错范围内适当赔偿。
案件办结后,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遂依法向涉案环卫公司、交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城市环卫车辆规范化管理。同时,检察机关督促相关部门开展环卫领域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环卫车辆登记和交通安全管理,规范环卫车辆行车秩序,为公共道路交通提供安全保障。
【法治意义】
民法典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规则指引与法治保障,有效推动了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化进程。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开展和解,引导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主体参与和解,既解决了原审判决未处理的法律责任,也避免了各方当事人陷入诉累困境。检察机关主动融入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督促环卫公司规范对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提升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促进环卫企业安全、健康发展,帮助环卫工人得到更好的劳动保障,以司法办案“小切口”实现诉源治理的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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