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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2日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周倩)乘客在进出站、换乘期间受伤,是乘客自身之过,还是车站管理之责?车站及相关单位应尽到何种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理了一起因乘客出站被绊倒摔伤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年逾六旬的张大妈(化名)乘坐高铁抵达北京某火车站。出站时,夜幕已降临。张大妈行至车站广场交通枢纽站某侧楼梯处,不慎被绊倒,从平台处摔落,头部着地受伤。事发当时,案涉平台旁的照明设备并未开启,而稍远处其他照明设备均正常运行。据悉,某公司是该车站经营管理单位,张大妈主张照明设备未开启存在安全隐患致其受伤,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
经现场勘验发现,某公司在事发时未尽到充分的安全警示义务,案涉平台旁的照明设施未能正常运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张大妈对路况的判断。
我国民法典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作为车站的经营管理者,该公司未能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判令其承担与自身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张大妈自身也存在疏忽,行走时未留意脚下路况,对损害事件的发生也难辞其咎,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事发情况及现场勘验情况,合理确定了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法官建议,车站等大型交通枢纽要不断推进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与日常维护工作。与此同时,还应加大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安全出行的引导与提醒力度,特别是在运力高峰和人员密集节点,针对存在安全风险的特定区域,通过增设安全提示牌、加强分流疏导等措施,及时提醒老年人等群体小心谨慎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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