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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医保的户籍限制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3日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李丹青)针对近期有群众反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缴费,影响其医保权益保障的问题,国家医保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提出各地要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放开非本地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推动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

通知要求,大力做好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应参尽参。稳定就业的劳动者,应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其他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缴费参加职工医保,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个人缴费基础上享受财政补助,鼓励其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

在持续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方面,通知明确,劳动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保障其待遇享受顺畅衔接。劳动者在关系转入地按规定连续参加职工医保的,当月缴费,当月享受待遇。关系接续过程中,劳动者连续缴费的,确保其待遇不中断。

同时,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确保应享尽享。各地要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继续做好参保劳动者住院医疗费用保障,对其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70%左右。

通知明确稳步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探索,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缴费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此外,继续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工作和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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