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8日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工程质量鉴定 工程修复造价鉴定
基本案情
2013年内蒙古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乌兰察布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内蒙古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某会议中心项目工程。2016年内蒙古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乌兰察布市某房地产公司与乌兰察布市某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公司三方共同确认案涉项目的发包方变更为乌兰察布市某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公司,2016年底案涉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截至2022年9月30日尚有三百余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内蒙古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乌兰察布市某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审理过程中乌兰察布市某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案涉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及修复费用鉴定,后河南某鉴定公司出具《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确认案涉会议中心首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修复造价50%。乌兰察布市某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载明案涉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均是因施工不当所致,承包方内蒙古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故二审法院改判由内蒙古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涉案工程的全部工程修复造价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乌兰察布市某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2311984.9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9月30日(付款截止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上诉人乌兰察布市某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内蒙古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712023.6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9月30日(付款截止日)起至实际支付工程款712023.66元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被上诉人内蒙古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发包人应否对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在案证据《鉴定意见书》载明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回填土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未按图纸要求施工、回填土未夯实,上述原因均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不合格所致,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故承包方应对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典型意义
通过委托鉴定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服务,是促进司法公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案中,《鉴定意见书》为审判工作提供了专业的技术支持,不仅维护了守约企业合法权益,也减轻涉诉企业诉累,缩短了审判时限,营造了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同时也表明,审判工作要切实负担起市场经济的司法保护职责,紧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法治需求,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提高委托鉴定服务水平,为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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