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8日
关键词
民事 民间借贷 转贷 债务加入
基本案情
被告宋某岩与宋某新系父子关系。2022年12月4日,被告宋某岩得病需要住院手术治疗,宋某新在原告王某某处借人民币6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1分。该笔借款是原告王某某于2022年12月4日在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000元,存入被告宋某新的账户,于2023年1月14日在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元,并转入被告宋某新账户。后经原告妻子高某与被告宋某新协商,被告宋某新为原告王某某出具金额60000元借条一枚,被告宋某新承诺给付上述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经原告妻子高某催要,被告宋某新支付利息1100元。2024年经原告妻子高某催要,被告宋某岩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字,承诺还款。原告在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尚未清偿,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宋某新、宋某岩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立国欠款60000元,并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4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4日起,按同期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给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扣除已经给付的1100元)。
裁判理由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出借给被告的借款不是自有资金,是原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属于合同无效情形,故原告与被告宋某新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宋某新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并应当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损失,损失按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计算,已经给付的1100元应当扣除。被告宋某岩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名,承诺还款,属于债务加入情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度成为基层法院主要民事诉讼案由。因此,如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止非法借贷和金融乱象的发生,也成为了法院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责任与义务。本案中,原告在信用社借贷后将钱借给宋某新,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的情形。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及时的将借款归还给原告,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返还借款并赔偿借款利息损失。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多出于信任,原告借贷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但没有牟利,故可以保护其本金和银行利息。本案通过依法判决,既维护了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引发的诚信问题,也有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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