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3日
基本案情
柳某(女)与秦某(男)原系情侣,2023年11月柳某提出分手,秦某不同意。此后,秦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柳某发送恐吓信息,并将柳某私人信息发布至网络,甚至言语威胁恐吓,行为极端,严重影响柳某正常工作生活。柳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查认为,秦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柳某的人身安全,对其生活造成实质影响,符合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秦某殴打、威胁、恐吓、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柳某及家人、亲朋。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本案中,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了在婚恋交友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妇女权益,通过司法手段制止、防止恋爱期间或终止恋爱婚姻关系后实施暴力行为,对于树立正确婚恋观,推动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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