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5月30日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中学生李某(15周岁)利用暑假勤工俭学,应聘至某公司担任接线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在明知李某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违法录用。工作期间,何某利用工作便利,在工作场所内多次对李某实施摸背等性骚扰行为。李某母亲报警,公安机关将何某抓获归案,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何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李某出现创伤后应激反应,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何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性骚扰构成要件,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何某违法雇佣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在工作场所内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行为,行为性质恶劣,已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依法应予以严惩。虽何某已受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故判决何某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清晰界定了性骚扰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明确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并行不悖,通过依法严惩性骚扰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益和对性骚扰“零容忍”的坚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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