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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6日
基本案情
某阅读软件未经授权发布某网络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免费供用户阅读以吸引网络流量,并与某广告联盟签订合作协议,非法获取巨额广告收益。2020年开始,被告人李某多次收购他人身份信息、电话卡、银行卡,被上线用于注册设立某研发中心等9家空壳公司,开设对公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专门用于接收某阅读软件在某广告联盟的广告收益。同时,李某收购的身份信息被上线注册账号进行虚拟币交易,用于转移、洗白赃款。李某还用收购来的银行卡帮助取现共56.37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2023年3月,李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与上游侵犯网络文字作品著作权的犯罪分子主观上缺乏意思联络,不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共同犯罪。但李某提供支付宝、对公账户等支付结算工具帮助转移赃款,其行为侵害了信息网络安全秩序和司法秩序双重法益,同时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依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原则,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被告人李某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56.37万元,属情节严重,但鉴于其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及预缴罚金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公众通过网络传播及获取信息的需求日益增加,未经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网络文字作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领域和打击重点对象。本案被告人明知交易资金为侵犯网络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违法所得,仍积极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转移赃款,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具有指导意义。本案通过严惩该下游犯罪,斩断利益链条,对侵犯著作权上、下游犯罪形成震慑,彰显了法院惩治信息网络犯罪的坚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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