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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6日

基本案情

某棋牌APP系赌博平台,玩家需购买虚拟房卡“钻石”才能参与游戏。2020年下半年,陈某(已另案判决)联系被告人郭某在奉新县推广该平台,郭某与被告人张某、杨某商议后,决定共同与陈某合作。三被告人以0.0875元/颗从平台购买“钻石”,以0.175元/颗转售给代理,陈某抽取其中30%利润,郭某负责与陈某及平台公司联系,张某负责与平台推广代理对接业务,杨某负责从平台购买“钻石”及转账、取现。2020年11月,该平台正式在奉新县进行推广,被多名代理用于组织赌博活动,于2021年9月初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郭某、张某、杨某等人通过售卖“钻石”非法获利187万余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赃款。

裁判结果

本案经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宜春市人民法院二审,生效裁判认为郭某、张某、杨某明知案涉APP系网络赌博平台仍积极参与推广,并销售赌博平台虚拟房卡,由其发展的下级代理在该平台接受赌客投注,从中赚取差价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且情节严重,分别判处郭某、张某、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不少棋牌类游戏APP将传统棋牌游戏从线下转为线上,“互联网+传统棋牌”的便利组合模式使得网络棋牌游戏娱乐属性和赌博潜质更加凸显。一些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销售赌博平台房卡的行为难以被查实或认定。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本案中,行为人明知案涉平台具有赌博性质,仍通过销售房卡等方式积极推广该平台以牟取非法利益,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的判决有力地打消了这种侥幸心理,警示公众不得触碰法律红线,维护了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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