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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6日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被告人许某成立公司开展期货交易相关业务,以他人名义注册成为某交易软件的二级代理,在未获得期货业务许可的情况下,招揽员工通过电话营销以可提供期货配资服务信息的方式,发展了24名客户使用该交易软件进行期货交易,并从中赚取交易手续费差价。经鉴定,许某发展客户通过该交易软件进行的期货交易总金额达2568.45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4.46万元。另查明,2023年5月,许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在服刑期间又因本案案发被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担任交易代理,通过交易软件分仓发展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总成交额为2568.4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九万九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许某服判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数字科技与金融业务纵深融合,期货行业顺应市场发展需要推出了期货互联网开户业务,实现了期货行业的数智化转型。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本案系一起非法经营期货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未经批准,发展客户通过其代理的交易软件开展期货交易,赚取手续费差价,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本案既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期货市场违法行为、维护金融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个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也警示广大个人投资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擦亮眼睛选择正规交易平台进行投资,避免掉入非法理财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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