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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上家”购买黄金后变现,法院:构成犯罪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5年04月29日

为获取不法利益帮助“上家”变现违法所得,这种帮助“洗白”的行为也会构成犯罪。近日,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两男子在明知款项系违法所得的前提下,还帮助“上家”通过购买黄金并变现的方式,对违法所得进行“洗白”,最终,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判处刑罚。

  2024年11月27日,代某良和廖某帆为获取不法利益,按照“上家”的要求,在都江堰市某首饰店使用诈骗资金购买黄金,在“上家”将诈骗资金15000元转到首饰店老板账户后,二人便将黄金拿走。随后,二人将黄金出售后变现13000余元,并将13000元交给“上家”。

  案发后,代某良被抓获到案,廖某帆在接到民进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由家属代赔被害人损失1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代某良、廖某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资金而帮助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二人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但根据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区别量刑。代某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廖某帆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同时,二人均认罪认罚。

  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代某良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廖某帆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四川法治报 | 作者:廖安泰 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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