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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8日
南宁晚报讯(记者郑芳通讯员梁哲)顾客还在吃饭,餐馆就开始打扫卫生为打烊做准备,顾客取食物时不慎摔倒受伤。那么,是顾客粗心大意,还是餐馆没有尽到保障安全的义务,责任究竟在谁?9月6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案件。
2020年11月29日晚上8时许,马伟(化名)与朋友一行五人(其中有一名小孩)到某餐馆吃自助餐。10时许,餐馆开始打扫卫生准备打烊,马伟在取餐过程中摔倒,餐馆经理将其送往医院就诊,经检查显示马伟左双踝骨折,需要住院治疗,餐馆赔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之后,马伟以餐馆在湿滑地面无任何安全提示,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餐馆及经营者朱志(化名)诉至邕宁区法院,要求赔偿6万余元。朱志则称马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在取餐区与幼童玩耍,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综合考量造成马伟人身损害的原因和过错程度,认定餐馆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30%由顾客自行承担。依法判处被告某餐馆及经营人朱志赔偿原告马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668.32元。
法官说法
在没有其他侵权人的情况下,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应根据法律规定从餐饮店与顾客两个主体自身的义务、行为等来认定双方的过错责任。
首先,餐馆作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主体,其义务包括维护安全和防范危险,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顾客进行必要的警示、提醒、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对可能产生的危险予以及时排查、消除,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营造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本案中,餐馆在尚未完全停止营业、店内仍有顾客的情况下进行打烊清洁,没有设置“地面湿滑”等警示牌,并及时提醒在店顾客小心、绕道行走,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顾客进店就餐过程中也有义务注意自身安全,对周围环境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具有一定的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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