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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家具遇上“假老板”“真公司”需要担责吗?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7日

中工网讯 找人定制家具,付定金后却迟迟未收到货,最后发现对方竟然不是家具公司的员工。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认定“中间人”林先生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对某家具公司有效。  消费者朱先生打算买家具,经朋友介绍认识做家具生意的林先生。林先生在某家具公司的“办公室”接待朱先生,称其是与搭档共同开设公司,还带着朱先生参观公司的工厂。  

朱先生参观后甚是满意,与林先生签订了家具定制合同,林先生也在合同上签名并盖上某家具公司的印章。次日,朱先生按林先生要求支付部分定制款。 

 此后,朱先生迟迟未收到货,其间数次找林先生,林先生以工厂搬迁等原因解释未能如期交货,也两次签署文书承诺交货时间。  一再被放鸽子的朱先生将某家具公司诉至法院。家具公司表示,林先生并非其公司员工,只是与公司有合作关系,林先生在外接收订单然后交给公司生产,其从中赚取差价。合同上的章不是公司的公章,所谓的“办公室”只是给客户喝茶的茶室。朱先生遂把林先生追加为被告。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以某家具公司名义与朱先生签订合同,带朱先生参观公司工厂、在公司茶室洽谈业务,并在合同上加盖某公司名称的印章,足以使朱先生相信其有代理某家具公司订立合同的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应履行案涉定制合同的义务。因此,某家具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向朱先生返还款项60400元及双倍定金39200元;而林先生在签订合同后多次以自身名义表示交付家具、承担违约责任,视为债的加入,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王艳 通讯员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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