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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14万定制项链后扔了 要赔吗?

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6日

上海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石娇

14万元重金定制的项链被不慎掉落在商场扶梯口,后被途经的一对情侣捡到。人虽找到,可情侣辩称已将项链丢弃,双方因调解无效最终闹上公堂。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拾得他人贵重项链后随意丢弃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拾得项链后未妥善保管导致案涉项链灭失,被告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折价赔偿责任,最终酌定赔偿4.5万元。

捡到项链后又丢弃,失主要求照价赔偿

2022年8月4日,贾某购入某品牌定制项链一条,价值142400元。2023年10月5日上午6时39分,贾某及朋友一行人在经过某商场3楼扶梯平台时,其所佩戴的项链掉落在扶梯口处。当日6时56分,被告林某及其女友途经3楼扶梯平台,发现遗落在原地的项链,随即捡走,二人边查看边带离现场。贾某发现项链遗失后,到派出所报案。后因调解无效,贾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林某及其女友返还其项链。

贾某表示,根据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所载,林某及其女友称“看到项链是黄色的,以为是黄金的,就随手装在口袋里带走了”“2023年10月5日凌晨被我捡回家了”。可见被告认可拾得原告遗失项链的事实。现被告在拾得原告遗失项链后,又以已经丢弃为由,拒不返还,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返还原物,若不能返还,则需照价赔偿。

林某及其女友辩称:首先,自己捡到项链后以为不值钱,扔在了小区草坪,但目前无法证明项链之后又被谁捡走。其次,根据贾某陈述,是通过国内买手委托国外第三方购买,没有相应产品合格证书及材质证书,因此不能证明案涉项链为原告所述品牌,不认可贾某主张的项链价值。就算项链原价,在2022年购入,2023年丢失时已过了1年2个月之久,存在折旧,且案涉品牌价格不稳定,波动较大。现在林某及女友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贾某1万元。

法院:被告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折价赔偿责任

闵行法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如下认定:

首先,法院认为,林某及女友在拾得项链后,本应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并妥善保管,但他们私自将该项链带至家中,并自认已将项链丢弃在小区草坪。现有证据证明两人拾得项链后未妥善保管导致案涉项链灭失,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应对贾某的损失承担折价赔偿责任。

对于项链的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法院认为,贾某提供的关于案涉项链价值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并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贾某购买项链花费了142400元。但考虑到案涉物品为定制品,从国外代购,存在代购费用支出,且原告已佩戴一年有余,亦存在折旧。

最终,法院综合事实、结合双方证据,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45000元。后贾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律上的“遗失物”系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其意愿导致遗落他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我国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返还失主,若不予归还,则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由此可见,拾金不昧不仅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律义务。因此,对于拾得的物品,除非失主自认放弃,或者根据生活常理可认定为无主物,否则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刑事责任的角度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代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拒不归还的,视财产价值可能会涉嫌构成侵占罪。因此,法律赋予拾得人保管、及时通知、返还或送交的义务。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失主所有权的侵害,应向失主返还原物或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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