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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3日
2019年9月26日朱某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22年5月23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朱某路过澄城县长宁街一足浴店时,在与被害人刘某聊天过程中,趁其上卫生间之际,将被害人刘某放置于床头背包里的两部手机盗走。随后,被告人朱某驾车返回山西省运城市,在运城市客运站附近将所盗的两部手机以2300元的价格出售。经澄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朱某所盗窃的两部手机价值4707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赔偿被害人6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澄城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朱某的累犯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不思悔改,又起犯意,终入法网,二次“进宫”。澄城法院对于盗窃等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一直从严惩处,在此也提醒大家:公共场合要注意保管好个人财物,提高防盗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来源: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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