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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边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8日
中国法院网讯(陈伟)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汤某、胡某(公安机关称在逃)等人共同出资成立某某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6月左右,胡某和汤某商量通过非法方法获取含有公民姓名、电话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再招募话务员以“益学堂”“小帮规划”等证券、股票公司客服的名义拨打电话,以推荐牛股、介绍股票为由,帮“上线”(真实身份不详)邀人进群,每拉一人进群可从“上线”处获取一定数额报酬。汤某陆续招募文某、邹某等人为公司前台和话务员。胡某负责与“上线”对接,并将通过非法方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发给汤某,汤某再将公民个人信息派发给公司话务员。话务员根据汤某派发的公民个人信息逐个拨打电话,以上述方式邀人进群。经查,汤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万余条。2021年8月16日,被告人汤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其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二审阶段表示认罪认罚,从其动机、时机以及悔罪表现综合考虑,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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